北京2月2日訊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日前公布的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寧鼓市監處罰〔2023〕00012號)顯示,2021年11月11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名下的博世家電官方旗艦店在天貓平臺銷售凈味儀時,涉嫌價格欺詐。
經查,當事人博西家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經營的“博世家電官方旗艦店”于2021年11月11日開展雙十一促銷活動。該店鋪所銷售的涉案“博世隨身除菌凈味儀”(下稱涉案凈味儀)于2021年10月20日開始上架銷售,該產品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0日的一個銷售頁面標示“當前價?2299”,2021年11月11日該產品的銷售頁面標示“活動時間11月11日00:00-11月11日23:59,活動價?2999,折后?2399”。經核實,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間(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此款涉案凈味儀實際累計成交訂單5筆,除4筆成交價2299元外,最低1筆成交價格為2184元,因該訂單涉及客戶“88VIP會員”等自身權益,可享受商品價格95折優惠,故該訂單在95折優惠前的實際價格為2299元。因此,涉案凈味儀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的最低成交價格為2299元,且未實際成交過2999元的價格訂單。雙十一促銷活動期間,涉案凈味儀共成交35筆,累計銷售金額83493.77元。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雙十一促銷活動銷售涉案凈味儀時,宣稱“活動價?2999,折后?2399”,調查發現該商品在本次促銷活動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的最低成交價為2299元,當事人先提價后折價,標識的“活動價2999”屬于無依據的價格,上述行為屬于《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構成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處罰:罰款80000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博西家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為博西家用電器投資(中國)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博西家用電器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為BSH家用電器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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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以下為原文: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鼓市監處罰〔2023〕00012號
當事人:博西家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20000134796083Y
住所(住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清江南路18號3幢
法定代表人:賈濱
2021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名下的博世家電官方旗艦店在天貓平臺銷售凈味儀時,涉嫌價格欺詐。
經查,當事人在天貓平臺經營的“博世家電官方旗艦店”于2021年11月11日開展雙十一促銷活動。該店鋪所銷售的涉案“博世隨身除菌凈味儀”(下稱涉案凈味儀)于2021年10月20日開始上架銷售,該產品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10日的一個銷售頁面標示“當前價?2299”,2021年11月11日該產品的銷售頁面標示“活動時間11月11日00:00-11月11日23:59,活動價?2999,折后?2399”。經核實,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間(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此款涉案凈味儀實際累計成交訂單5筆,除4筆成交價2299元外,最低1筆成交價格為2184元,因該訂單涉及客戶“88VIP會員”等自身權益,可享受商品價格95折優惠,故該訂單在95折優惠前的實際價格為2299元。因此,涉案凈味儀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的最低成交價格為2299元,且未實際成交過2999元的價格訂單。雙十一促銷活動期間,涉案凈味儀共成交35筆,累計銷售金額83493.77元。
因涉案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故無法確定違法所得,按無違法所得論。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另提供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3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我局查處本案的管轄權;
證據二、舉報人提供的涉案咖啡機訂單交易快照截圖1份,舉報人提供的涉案凈味儀銷售宣傳頁面截圖2份,當事人提供的關于涉案商品銷售頁面的相關情況說明2份,證明當事人涉案商品價格標注情況;
證據三、我局提供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詢問筆錄4份,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2份,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銷售記錄2份,案件協助調查函2份,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回函2份及數據光盤2張,證明當事人的相關違法事實。
2022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雙十一促銷活動銷售涉案凈味儀時,宣稱“活動價?2999,折后?2399”,調查發現該商品在本次促銷活動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的最低成交價為2299元,當事人先提價后折價,標識的“活動價2999”屬于無依據的價格,上述行為屬于《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所指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第十七條第一款“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構成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處罰:罰款80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所轄的任一網點繳清上述罰款(戶名:南京市鼓樓區財政局;賬號:******************6)。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