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丹梅“早知道我就早點付款了,不然也不會弄成現在這樣。”這兩天,柯橋市民葉女士非常郁悶,她在一家家具店購買了11萬多的全套家具,卻因為看到家具未制作完成,就沒按約定時間——交貨前七天付款,自己反倒成了違約者。
葉女士家住大坂風情二期14幢,新房今年四五月剛裝修好,7月6日,她和丈夫在紅星美凱龍一家“美侖家具店”購買了總額112000元的全套家具。隨后,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葉女士先支付店主馬女士56000元錢,交貨時間為90天,余下一半錢在發貨前七日內支付。九月中旬,葉女士去了制作家具的平水加工廠一趟,發現家具還有一大半沒制作完成,便沒有在九月底如期支付尾款。
“我11月21日去加工廠發現家具只做了底漆,沒上面漆;另外我還發現餐桌接縫很大,與當時提供給我合同上的產品圖片不符,但店家說實木家具做出來就是這樣的。”葉女士認為美侖家具店延期交貨,要求對方支付自己違約金。
而店主馬女士則認為是葉女士違約,因為她沒有在發貨前七天支付余下一半金額,因此覺得葉女士說的違約金并無依據。雙方爭執不下,也請相關部門調解,但一直沒有調解好。
隨后記者就此事咨詢了浙江聚騰律師事務所的余燕紅律師,余律師解釋,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買賣雙方履行約定有先后順序,葉女士在合同中的付款條件寫明了要在發貨前七天付尾款,而她沒有如期支付,因此是葉女士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