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應急罰﹝2022﹞第2000076號)顯示,杭州松下家電(綜合保稅區(qū))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險物品倉庫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杭州市應急管理局罰款3萬元。
違法事實為,經調查,當事人主要從事洗衣機和洗碗機零部件的生產和組裝。在職員工有116人。主要生產工藝是從其他廠家采購各類零配件進行組裝形成產品。當事人在廠區(qū)內設置有(用于儲存108強力萬能膠粘劑、氯丁橡膠粘接劑)危險化學品備貨倉庫1個。
經查閱《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以上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都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險特性。按照《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yǎng)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2014)、《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儲存、使用區(qū)域內應采取防雷、防靜電、防爆、通風、報警等安全措施,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進行定期檢測”的相關規(guī)定。
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危險化學品備貨倉庫雖采取了防雷、防靜電、強制通風等安全措施,但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使用的監(jiān)控不防爆。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杭州松下家電(綜合保稅區(qū))有限公司為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的。
以下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