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遠親不如近鄰,但有時候因為樓上漏水,給樓下業主帶來困擾,導致鄰里之間矛盾激化,也會產生不少麻煩。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樓上漏水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院判決樓上業主賠償樓下業主損失兩萬元。
家中被泡 索賠5萬
原告董先生訴稱,去年1月4日凌晨,他發現家中有漏水情況。董先生第一時間向物業公司報修,物業接到報修后前往董先生家,發現樓上在向樓下漏水。但當時樓上業主陳先生家中無人,物業員工只能將主管道及暖氣管道關閉。至當天8點左右,陳先生委派朋友將門打開,發現陳先生家中全是積水。
去年2月24日,董先生再次向物業公司報修,稱因陳先生家中漏水,造成其家中木地板被水浸泡。物業至董先生家中發現,只要用腳一踩木地板,就有水從地板中滲出。因陳先生家漏水導致董先生家地板、小屋、客廳天花板、石膏線、墻面、窗套、門套被水浸泡,導致出現爆裂、掉皮、水印等情況。董先生多次與陳先生溝通及所在居委會協調無果,無奈之下董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陳先生賠償董先生財產損失5萬元。
被告陳先生不同意董先生的訴訟請求。他認為,首先房屋漏水是房屋建筑質量不好造成的,并非其個人行為造成。其次,房屋漏水只造成董先生屋頂內面大小不等片片連接像地圖樣式的紋理線條,呈黃色,漏水并沒有造成墻皮與墻體脫落,也沒有造成董先生家中物件損壞。而且現在已經不漏水了,他不需要賠償。
推斷事實 判賠2萬
本案審理過程中,由于陳先生不認可董先生家里漏水系其造成,故法院委托了鑒定機關就董先生家里漏水是否與陳先生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機關表示,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不再滲漏,無法鑒定。故法院詢問物業公司還有無其他業主報修,存在漏水情況。物業公司表示,去年1月4日沒有其他業主報修漏水。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為董先生房屋的漏水是否由陳先生房屋積水滲漏造成。首先,各方當事人均認可董先生房屋在去年1月4日確實存在漏水的事實,且當時陳先生房屋存在有積水的情況。其次,去年1月4日其他鄰居并未有人報修有積水的情況。最后,雖然現在通過鑒定無法確認董先生房屋漏水點與陳先生房屋的因果關系,但考慮到董先生和陳先生屬于樓上和樓下的關系,且董先生房屋確實存在漏水情況,而該樓房屋中除了陳先生房屋出現積水情況以外,并無其他房屋存在積水情況,根據常識可以認定董先生房屋的漏水系由陳先生房屋積水滲漏造成。陳先生房屋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陳先生賠償董先生損失兩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