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但還是有人為了蠅頭小利,撿芝麻丟西瓜。重慶市渝北區就有一 家居 商以身試法,私自變更價值近百萬元 家居 的天然木料為人工合成材料,欺騙消費者。
2014年10月16日,張軍夫婦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施工,工程設計人為設計師馬某。
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間,張軍夫婦在渝北區某 家居 商場的 家居 店與經營者王某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約定購買 家居 事宜,明確門木料為美國紅橡;紅橡原木衣柜門,紅橡實木貼皮柜體板,所有衣柜背板為香樟木;原木護墻板(北美紅橡)、門框線單面(北美紅橡貼面)、實木滑門(北美紅橡貼面);材質假一賠十,價格為95萬元。
2015年5月5日,張軍在 家居 店提供的整體 家居 木門報價明細表上簽注:以馬某設計為準。
2015年6月7日,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體 家居 木門報價明細表、整體 家居 報價明細表上簽字。然而,小廖簽字的相關 家居 木門報價明細表和整體 家居 報價明細表載明的定制 家居 材質,與前述《定/銷貨單》約定的材質并不一致。
此后,洪某承接了王某經營的 家居 店。洪某認為小廖系馬某的助手,其簽字行為代表張軍夫婦,但張軍夫婦予以否認。
在產品安裝過程中,張軍夫婦發現定制產品出現起層、翹殼、色差過大等問題。經檢測,涉案產品門框線條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衣柜柜體板的基材不是實木,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屜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護墻板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此時, 家居 商洪某已收取貨款為70萬元。
張軍夫婦認為洪某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返還貨款70萬元,賠償285萬元。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洪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其退還張軍夫婦已付貨款70萬元并賠償285萬元。
一審宣判后,洪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院對此案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實木改為合成木價格不變必有詐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家庭裝修中,材質是保證裝修質量的基礎。一般情況下,業主不會授權裝修公司對材質進行選擇,更不會授權裝修公司對已經確定的材質進行更換。
在張軍對馬某授權前后,張軍夫婦均提出了明確的材質要求,二人對馬某的授權僅為設計,并不包括對材質的確認,且并未授權小廖,因此小廖的簽字不能代表張軍夫婦對材質進行了變更。
另一方面,洪某并無證據證明其有何正當理由變更原約定的商品材質,從而形成小廖簽字的報價明細表上的材質大多由原約定的天然木材變更為人工合成材料,眾所周知二者在市場上存在價差,而明細表上對原約定的95萬元總價款并未進行變更,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認定洪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欺詐。
重慶市一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賈科表示,在大額消費類消費者維權案件中,涉案商家的不法行為以欺詐為主,由于大額消費所涉產品的生產制作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消費者僅以產品外觀很難辨別產品質量,因此部分商家在銷售此類產品時,隱瞞產品真實情況從而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而對于消費者而言,由于大額商品在生產技術上的專業性,消費者證明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需要借助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
法官提醒,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要注意審查銷售者的銷售和經營資格,向銷售者詳細了解產品情況,在簽訂合同時注意閱讀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條款。注意保留商家對產品的宣傳介紹、收/送貨憑單、定/銷貨單、支付貨款憑證、轉賬明細單、產品說明書等證據。當消費者希望通過鑒定評估機構對產品進行鑒定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并且在該機構的鑒定評估范圍內委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