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10-26 14:42:11 來源:OFweek 半導體照明網 編輯:中國家裝家居網
據報道,于去年8月11日起停牌的雷士照明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包括處理違規情況并向市場通報其對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表明公司已制訂適當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規則項下的義務;披露法務審查和內部監管審查的結果,并處理所發現的問題;并且如果有必要,進行涵蓋適當范圍的進一步調查/審查;及向市場通報所有相關信息。
其中,就處理吳長江據稱訂立質押及擔保協議及所謂許可協議以及根據所謂協議進行的資金凍結及提款統稱之“違規情況”。就此,公司已罷免吳氏在雷士集團中的各種職務,且不再負有任何職責、提起針對吳氏的法律訴訟,及與三份所謂20年許可協議的對方溝通等。
就潛在最大信用風險而言,公司已在2014年就14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合共計提2.85億人民幣撥備。此外,面臨潛在損失包括如果不能從吳氏和無極收回任何款項,大約2.655億人民幣損失;及如果建行索賠勝訴,建行針對雷士中國的索賠導致大約6,000萬人民幣另加利息損失。
據雷士照明10月23日公告表示,董事會欣然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公司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以下為公告全文:
雷士照明所有復牌條件均已達成及復牌
所有復牌條件均已達成
董事會欣然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
復牌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停牌。由於所有復牌條件均已達成,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復牌。
本公告由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項下披露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刊發。
背景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提述其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以來直至本公告日期的先前公告,包括:
(a) 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的公告,內容關於(其中包括)吳長江先生(“吳先生”)告知董事會多數成員,其已在董事會不知情的情況下代表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簽署數份許可協議;
(b) 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的公告,內容關於本公司股份停牌;
(c) 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內容關於(其中包括)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亦稱獨立審查委員會)(“獨立審查委員會”),對吳先生及其他人被指稱的不當行為,以及對某些與吳先生有關聯的公司所訂立并據稱由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雷士中國”)提供擔保的若干銀行貸款安排進行內部調查;
吳先生據稱訂立質押及擔保協議及所謂許可協議以及根據所謂協議進行的資金凍結及提款統稱“違規情況”。
復牌條件達成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停牌。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告所述,董事會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告知,其就本公司股份復牌施加了四項條件(“復牌條件”):
(a) 處理違規情況并向市場通報其對本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第一項復牌條件”);
(b) 表明本公司已制訂適當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規則項下的義務(“第二項復牌條件”);
(c) 披露法務審查和內部監管審查的結果,并處理所發現的問題;并且如果有必要,進行涵蓋適當范圍的進一步調查/審查(“第三項復牌條件”);及
(d) 向市場通報所有相關信息(“第四項復牌條件”)。
董事會欣然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達成復牌條件的詳情載列如下。
第一項復牌條件:處理違規情況并向市場通報其對本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
處理違規情況
本公司最初發現了由吳先生據稱代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雷士中國”)訂立的十四份質押及擔保協議(“十四份質押及擔保協議”)。
其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及八月,本公司發現另外兩份由吳先生據稱代表雷士中國分別與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沙坪壩支行(南粵)和重慶市北部新區同誼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同誼”)訂立的所謂擔保協議(統稱“所謂南粵及同誼擔保協議”)。本公司董事會及獨立審查委員會均相信,與十四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類似,吳先生蓄意在董事會毫不知情亦未經董事會授權的情況下據稱代表雷士中國訂立了所謂南粵及同誼擔保協議,其個人應對該等行為負主要責任。
本公司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處理該違規情況:
(a) 吳先生被罷免在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雷士集團”)中的各種職務,且在雷士集團內不再負有任何職責。
(b)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月設立緊急事務處理委員會、營運委員會及獨立審查委員會。
(c) 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暫停從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銀行賬戶付款。除雷士中國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外,所有該等銀行賬戶的暫停付款均已被解除。
(d) 獨立法務顧問於二零一五年對十四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以及所謂20年許可協議進行法務審查,并就南粵作出的指稱進行補充法務審查。
(e) 獨立內部監控顧問(“內部監控顧問”)於二零一五年進行內部監控評估及跟進內部監控評估。
(f) 於內部監控評估後進行相關內部監控整改。
(g) 提起針對吳先生的法律訴訟。
(h) 公布關於分銷商、代理及品牌許可的規定。
(i) 與三份所謂20年許可協議的對方溝通。
向市場通報違規情況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本公司一直就違規情況(包括所謂南粵及同誼擔保協議)對其財務狀況的影響向其股東通報最新情況。相關資料已在(其中包括)本公司的下述文件中披露:
(a)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刊發的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告;
(b) 二零一四年年報;
(c)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刊發的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公告;及
(d) 二零一五年中期報告。
本公司的外部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就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報中載列的財務報表提出了保留意見。下文概述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報對處理違規情況的說明以及關於安永審計保留意見的進一步資料。詳情請參閱二零一四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