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商家“偷梁換柱”更換定制家具板材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鄧某訴楊某、東莞某木業公司、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分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東莞某木業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鄧某簽訂《承攬合同書》,約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產品,板材為南美黑胡桃木。鄧某通過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分公司支付480000元全屋定制款。
之后鄧某發現東莞某木業公司安裝的護墻等家居切面存在夾層,認為東莞某木業公司施工安裝的材質非原木,以東莞某木業公司存在欺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定制款并三倍賠償。
東莞某木業公司辯稱在原木中間加平衡層的做法是行業通用做法,客觀合理,并舉示重慶市定制家居協會、廣州市定制家居行業協會對該通常做法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佐證。

【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東莞某木業公司提供產品和裝修服務,鄧某裝修系用于生活消費。雙方法律關系符合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律關于消費者和消費關系的定義,本案應按照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律處理。
對于產品的品質和產地,應當按照通常的語義和普通民眾的一般認知進行解釋。鄧某定制的南美黑胡桃木原木,按照大眾的通常理解,是產于南美地區的黑胡桃木樹天然切割的整木,并非碎木屑壓合品,也非使用工業壓制的多層板。南美黑胡桃木原木在民眾的普遍認知中,其檔次、質感、價值、環保性能等均遠遠高于多層板。
東莞某木業公司隱瞞消費者私自更換為多層板,并且沒有按照消費者指定的銷售處購買該產品,其目的并非為消費者的利益,而是以次充好,以廉價品替代名貴商品,以獲取高額利益,其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東莞某木業公司系一人公司,股東楊某并無證據證明其與公司財產獨立,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鄧某與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其應承擔連帶責任。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系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也應一并承擔連帶責任,故判決東莞某木業公司退還鄧某480000元并另行賠償1440000元,楊某、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重慶某家匯市場公司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當前,定制家具行業并不規范,商家利用大多數消費者對家具板材材質、環保等級劃分的不了解,以及鑒定工作的復雜,慣用“偷梁換柱”一招來欺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亟待規范和引導。
本案判決沒有采信商家對于家具材質的辯稱,認定其構成欺詐,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加強定制家具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打擊定制家具行業消費欺詐行為和引導定制家具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的態度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