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認為,整個彩電行業上下游的“公敵”出現了,而這個“公敵”將不止廣晟數碼一家,且坐在被告席上的實際上是整個中國制造業。
日前,據消息稱,因涉嫌專利侵權,廣州廣晟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在北上廣深中的三個城市分別對多家企業提起訴訟,分別是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高創(蘇州)電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蘇寧云商銷售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總計約4億多元);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創維集團、國美電器,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計1.922億元。
業內人士向家電網稱,該案件的走向和結果將對整個彩電業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值得玩味的是,未出現在被告席的“潛在的被告”還包括TCL、長虹、小米、樂視、微鯨、暴風等一大批彩電廠商,而這個波長的觸角是否會伸向下一波被收割的韭菜,顯示出這場官司的重要性,值得全行業戒備。下一個共計約6億元的判賠額會花落誰家?一場曾在手機行業出現的風暴即將在彩電業掀起。
專利訴訟再平常不過,為何在專家眼中卻會導致整個彩電業集體淪陷?據家電網了解,侵權專利涉及的是兩項與音頻解碼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音頻解碼”專利是《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規范》(GB/T 22726-2008)(簡稱DRA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而DRA標準為《數字電視地面廣播傳輸系統幀結構、信道編碼和調制》(GB-20600-2006)(簡稱DTMB標準)的必選音頻標準,電視機產品均支持DRA標準。而在案信息顯示,廣晟公司是DRA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的發明者。所謂標準必要專利,是指要達到某一行業標準的要求而必須使用的專利,也即國家標準,它影響著產品的認定,殺傷力是絕對的,不按照標準必要專利生產產品的話,產品就無法實現或進入市場。因此國內各品牌銷售的電視機產品都無法繞過該專利,也就出現了上述的“潛在被告”。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的三星、海信等代表彩電業及蘇寧、國美等代表零售業“有幸”成為第一批,而非將整個彩電業告上法庭,這或許是意在觀察此次訴訟的成功率和判賠率的勝訴幾率有多大,從而確定下一批“選手”。值得一提的是,“音頻解碼”專利由廣晟公司2007年提交申請,2009年5月20日獲得核準授權;“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2008年提交申請,2011年9月7日獲得核準授權。上述人士提出疑問,廣晟數碼為何選擇2017年而不是以往8年里的任何一個時間去提起訴訟?今年上半年是彩電業最為低谷的一年,但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彩電業傳統品牌與互聯網品牌累積已經超過20家。
據家電網從DRA官網查詢的結果顯示,作為地方國企的廣晟數碼在2016年曾發出DRA®的許可政策,而早在2014年廣晟數碼就已經申請不同細分行業應用的DRA®商標。這意味著不僅僅是上述幾家會遭到起訴,整個彩電行業都會遭到開刀,并且零售業也逃不掉。DRA作為中國電子行業標準的必要專利,屬于國家基礎技術標準,即整個行業的標配。除了彩電業以外,在其他行業同樣存在基礎標準專利,各個行業對“標配”是否有必要收取專利費都有不同的共識,而此次廣晟數碼執意對彩電行業收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

從上圖不難看出,除了彩電業以外,芯片領域、零售業、機頂盒領域、數字音視頻設備等生產及品牌廠商均有遭到起訴的風險,根據上圖中的許可對象對號入座,此次遭到開刀的彩電廠商作為終端產品廠商,國美、蘇寧則作為銷售數字音視頻設備的商家。
值得注意的是,廣晟公司主要是音頻解碼專利持有者,而電視產品所需的還有視頻解碼等。換句話說就是官司走向的結果和判賠額將影響到下一個“廣晟”以及隨之而來的“廣晟們”的策略,也會帶來整個行業共同危機。
按照規定,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必須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視”的原則對涉及該專利的企業強制授權。據家電網了解,按照高通的做法,則是定價低的電視收取的“保護費”相對較少,高端電視產品則會收取更高昂的“保護費”。4億和1.9億的“定價”是如何得來的尚不明確。這正是案件發展的關鍵所在,如若開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判賠額先例,在接下去的潛在被告中,上述數字將會成為“參考最底價”。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信行業曾有一件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該專利持有者嘗試向智能手機廠商們收取專利許可費,隨后索尼被判賠910萬元,而蘋果公司以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等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決定廢掉這項專利。
在此次訴訟中,原告廣晟數碼屬于發明者提供基礎標準專利,如若執意收費將會使得從上游到終端廠商再到渠道商都無以避免需要繳納該基礎專利許可費率,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其發明的解碼技術方案在標準中是否起到推動標準、行業、市場、產品進步的作用,而該專利已有6-8年,需要考察的是該標準必要專利對產品利潤貢獻率、市場貢獻率、專利研發成本等因素。例如,在微軟訴摩托羅拉一案中,微軟在其游戲機產品中采用了無線標準相關專利,為此摩托羅拉要求微軟每年支付高達40億美元的使用費,而考慮到該專利的各種因素,西雅圖地方法院認為微軟只需每年向摩托羅拉支付180萬美元的使用費,數額相差巨大。
在通信行業中,一部手機中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可能上千項,其中存在部分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一般較難估值,也往往很難確定其在手機銷售或利潤中的貢獻,而如若沒有貢獻或者價值意味著判賠率需重新計算,并且也往往會遭到手機廠商的反訴和提出專利無效的申請。同理,在彩電音視頻解碼領域,編碼解碼涉及到的標準必要專利也不在少數,而這些解碼的技術方案對于產品是否有正面影響或者貢獻也須眾彩企們共同重新界定。
許可費率和判賠額的依據往往會參照歷史慣例,而此次案件判賠額及專利是否有效的走向也將有望成為“歷史行業慣例”,為相似訴訟判賠提供了一個可參考的先例,當其他解碼專利持有方起訴時則會參考這個前例,最終變成約定俗成或普遍行之的行業慣例。如若此次廣晟判賠勝訴,可能會引起其他行業或標準必要專利及基礎技術專利持有者效仿。這已不再是彩電行業的事情,它將會涉及到整個中國制造業對“標準必要專利”的規范使用問題,以及無法繞過的國家基礎技術專利標準是否統一收費的問題。
此次的“標準必要專利”再次印證一個問題,彩電廠商們應致力于切身參與到電視行業標準制定中去,并將自有專利技術納入到標準中去,對不必要的專利從標準中剔除,對基礎技術專利進行自行研發,同時提升知識產權意識,才能獲得更多的話語權,才能扭轉被動局面,否則“標準必要專利”將成為包括彩電業在內的中國制造業的“難言之痛”。
業內人士認為,整個彩電行業上下游的“公敵”出現了,而這個“公敵”將不止廣晟數碼一家,且坐在被告席上的實際上是整個中國制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