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何梅買的房子由于開發商未按照合同交房退房了,但房子她已交錢裝修,裝修公司不肯退裝修款,近日在法院的介入下,何梅終于拿到裝修款10多萬元。
2012年5月,何梅經海方公司負責人王維介紹,與中信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海方公司與中信公司合作建設的位于萬寧市的某小區3幢5層23號毛坯房出賣給何梅。何梅于簽訂合同當日將毛坯房購房款327298元及房屋裝修款(含購買家具、電視款項)177702元,共計505000元轉入王維的賬戶。王維向何梅出具房屋裝修款收條,且在該收條中寫明“如果以上款項有爭議由王維負責支付”。王維將購房款327298元轉交中信公司,將房屋裝修款177702元轉交海方公司。但中信公司因種種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雙方解除了合同。中信公司向何梅一次性退還購房款及支付違約金。
何梅找到海方公司想要回當初給付的裝修款卻遭到王維的拒絕。王維認為房子已經裝修,損失應由何梅自行承擔。海南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何梅與海方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裝修合同關系,海方公司未能證明其將已裝修完畢的涉案工程交付給何梅使用,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收條中寫明“如果以上款項有爭議由王維負責支付”,該行為屬于對何梅支付的房屋裝修款在有爭議時的保證擔保,王維應依法負連帶責任,對海方公司應償還何梅支付的房屋裝修款承擔償還責任。法院判決海方公司向何梅退還房屋裝修款177702元及利息,王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海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