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呂女士在下花園區某裝飾材料經銷店購買了壁紙膠3袋,基膜3瓶,合計480元,裝修房子使用,用后發現產品已過期,認為商家存在不誠信行為,故投訴,要求店家退貨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區市場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對該裝飾材料經銷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過期的壁紙膠1袋,基膜1瓶,該產品和呂女士購買的產品是同一批號,經調取經營者的銷售臺賬和呂女士的付款憑證,均顯示銷售給呂女士的產品當日確已過期,經營者銷售過保質期產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工作人員現場查看呂女士裝修的房子,發現部分墻面確需要返工重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在聽取了第三方裝修公司的維修意見后,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簽訂消費調解協議書,經營者一次性賠付消費者170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