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花了幾萬元對承租的房子進行了裝修,退房時向房東索要裝修補償費被拒,于是私自拆除了裝修。因此,房東將該租客告上法院,要求他賠償裝修物損失及房屋破壞修補費。近日,海曙法院審理了此案,支持了房東的訴請。
十幾年前,孫某向曾某租了一套房,經曾某同意,花了幾萬元對房子進行裝修。2012年底,租賃合同到期,曾某要收回房子。孫某提出曾某應給他一筆裝修補償費。曾某拿出雙方之前簽的租賃合同,指著其中“房屋裝修后不準拆換,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由雙方協商解決”這一條款,拒絕了孫某。
孫某認為,合同上只是說不準拆換,又不是說這些東西就是屬于曾某的。于是,在退房時,孫某將房屋內的隔間、天花板、空調、窗簾等都拆除了。
看到被拆得光溜溜的房子,曾某一怒之下將孫某告到法院,要求他賠償裝修物損失及房屋破壞修補費。
法官審理后,認為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孫某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對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是無權向曾某要求補償費的。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如空調等,按照孫某與曾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里的約定———“房屋裝修后不準拆換,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由雙方協商解決”,孫某也無法要求補償,更不能擅自進行拆除。
最后,法院支持了曾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