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甲方(經營者)原因需對部分產品返工維修,返工維修重新送貨的時間由雙方另行約定(返工時間不屬于推遲送貨)”、“甲方(經營者)安裝完畢后請乙方(消費者)驗收,乙方(消費者)須于24小時進行驗收,并填寫反饋意見表;若乙方(消費者)超過48小時無反饋意見,即視為乙方(消費者)驗收合格。”……這些在日常櫥柜行業合同中看似合理的條款,其實都是不合法的,甚至是無效的合同條款。
最近,蕭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蕭山世紀名家 家居 廣場、蕭山倍客家開元名都 家居 生活廣場的十家櫥柜經營者所使用的格式合同進行了調查,發現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中存在不少問題。為此,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召集櫥柜經營者進行了櫥柜行業格式合同評議會,對相關行業格式合同進行了公開點評。
之所以有這個專項檢查,緣于消費投訴。今年以來,區消保委接到的因櫥柜承攬合同的隱患、陷阱引發的消費爭議糾紛有所增加。在協調處理中,消保委工作人員發現,一旦事后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和處理解決都比較困難,因為格式合同約定了,有時候消費者難以說理。
區消保委來紅副秘書長指出,該行業格式合同中常見的許多條款實屬違反消法規定,像開頭列舉的條款明顯是不平等條款。來副秘書長還針對合同條款揭示了存在單方設置免除自身責任、設置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限制消費者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權利的條款等問題,并對合同的內容方面存在條款不夠具體明確、質量標準約定模糊,交付內容約定不全等不足作了說明。
最后,經營者代表作出鄭重承諾,將會適當修改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