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
今年五一,消費者王先生在禹王市場某家俱店預訂了一套品牌沙發,當時正逢商家搞促銷活動,原價6500元的沙發,現價僅售4500元,王先生覺得挺劃算,就當場交納了全部貨款,雙方約定等王先生家的房子裝修完后再來取貨,并將有關約定寫在了收據上。可5月25日,王先生到家俱店取貨時,工作人員卻告知王先生:家俱店有新規定,最低消費5000元才能享受優惠價,并建議王先生再選一件500元以上的商品。王先生覺得委屈,當時家俱店沒有這樣的規定啊,而且收據都開好了,怎么取貨時就變卦了呢?王先生堅決不同意再購買任何商品,并要求家俱店把預訂的沙發送回家;家俱店則堅持認為:近段時期,材料價格持續上漲,4500元連成本價都達不到,賠本的買賣誰做啊!雙方爭執不休,無奈,王先生撥打了消協禹王分會投訴電話。
根據《消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家俱店預售商品的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必須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家俱店關于最低消費的新規定在約定之后,對王先生沒有約束力。在工商人員的耐心調解下,店主最終意識到了錯誤所在,當場對王先生表示了歉意,并答應按約定無條件為王先生送貨,該事件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