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遷現場管理辦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明確規定除經依法裁決并由法院或者區縣政府強制執行外,在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8月4日《京華時報》)
從法律意義上講,房屋屬于個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個體財產權的喪失,除了在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并且經過法律的正當程序外,只有權利人出于自我內心的真實意愿才能實現。在當事人對自己的房屋并沒有處分其所有權的意愿時,任何人對房屋采取的任何舉措都是為法律所不容許的侵犯個人財產權的行為。在這個意義上,北京市以發布《辦法》的形式明確這一點,無疑是法治精神的歸位。
不過,“紙上得來終覺淺”,紙面上的權利需要有關方面以各種形式三令五申地確認,不能不讓懷疑權利是否能夠禁得起暴力的沖擊。事實上,正因為現實中公民的權利常常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野蠻拆遷才一度成為眾多“被拆遷戶”心中永遠的夢魘。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甚至走投無路成了那些在拆遷中處于弱勢地位者命運最真實的寫照,他(她)們的“一把辛酸淚”映襯的是野蠻拆遷者驕橫跋扈的“滿嘴荒唐言”。
事實上,公民享有在意思自治之外不受野蠻拆遷的權利,從來都是法律上的真實的權利,不論是憲法中有關公民財產權的神圣規定,還是具體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都說明公民的財產權已經是紙面上的權利。而且,從法律效力上講,不論憲法還是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都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任何下位法律甚至部門規定都不得與其抵觸。
可問題是,一旦權利缺乏了必要的救濟途徑,權利就成為“僅僅是紙面上的權利”,而不是現實中公眾真正享有的權利。正如我們所知的那樣,對權利的侵害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公權力,其二是其他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但先前屢屢發生的野蠻拆遷,要么是公權力為了推行某種行政舉措的直接結果,要么是公權力為達到某種行政目的而與開發商勾結在一起的間接結果。
所以說,現在問題的關鍵,并不單單在于通過下位法來進一步明確公民本來就擁有的法定權利,而是要規范公權力的行使程序,使得公權力不能為了所謂的政績或者形象工程而肆意侵犯公民神圣的財產權,畢竟,拆遷與否,不僅關涉公民法定權利,更關涉在某些官員看來的“城市陰影”。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中,權力受到有效的制約,才是權利得以伸張的前提。
退一步說,即便是公民財產權利受到公權力或者其他開發商的侵犯,只要有必要的救濟程序,公民的權利也是能夠得到保障的。在現代法治社會,司法無疑是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公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公民可以訴諸法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F在的問題是,很多時候,并不獨立的司法機關要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門,使得公民維權的最后一條途徑也難以保障。
由此看來,要從源頭上杜絕野蠻拆遷,除了要重申公民權利之外,更重要的是救濟權利。這一方面需要通過行政程序來規范公權力以及改變政績考核標準等行政舉措,另一方面還需要司法機關必要的中立性,從而使得公眾權利在受到侵犯時,能夠從司法程序中獲得必要的救濟。缺少了這兩種救濟途徑,無論公民的法定權利被怎樣反復地重申,都不過是一紙空文下的“紙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