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白熾燈、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的應急照明燈具的安全要求, 其應急電源電壓不超過 1000 V,閱讀本標準時,同時參閱 GB 7000.1 的有關章。
本標準不包括防爆應急照明燈具[見 GB 3836.1—83(neqIEC 79)],也不包括非應急電 壓降低時對裝有高壓氣體放電燈的燈具的影響。
注:在非應急期間,有些應急照明燈具能在正常電源電壓下工作。
2 一般試驗要求
應用 GB 7000.1—1996(idtIEC 598—1:1992)中第 0 章,按本標準列出的順序進行 GB 7000.1 中各相應章所述的各項試驗。
按本標準要求試驗組合應急燈具時,試驗只限于燈具中用于應急照明的那些部件。燈具 中只用于正常照明的部分應符合相應各類燈具標準的要求(例如:如果燈具是嵌入式的,則 應按嵌入式燈具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
如果自容式應急燈具的某些部件靠近燈具的主要部件(1m 內),燈具的所有部件包括內 部連結的各種方法應滿足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 GB 2313(idtIEC 920:1990)、GB 7000.1 和 GB 10682(idt IEC81:1984)的 定義,還采用 IEC 924 和 IEC925 中的定義,另外還采用下列定義:
1)應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正常照明故障時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
2)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應急照明的一種,這類照明用于確保疏散的標志能有效地被識別并在正常照明或需要應 急照明的所有時候都能安全地使用。
3)備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應急照明的一種,這類照明能夠使正常活動繼續進行或安全地終止。
4)持續式應急燈具 mai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在正常照明或需要應急照明時,燈具中的應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燈具。
5)非持續式應急燈具 non—mai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只有在正常照明供電故障時,燈具中的應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燈具。
6)組合應急燈具 comb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有 2 個或更多光源的應急照明燈具,其中至少有一個光源是由應急照明電源供電,其他 光源由正常照明電源供電。組合應急燈具有持續式的也有非持續式的。
7)自容式應急燈具 self—co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一種持續式或非持續式應急照明燈具,其所有部件,例如電池、光源、控制部件以及有 可能提供試驗和檢查的裝置,都包容在燈具中或靠近燈具(1m 內)。
8)中央供電燈具 centrally supplied luminaire
一種由中央應急電源系統供電的持續式或非持續式燈具,該電源系統不包含在燈具內。
9)復合自容式應急燈具 compound self—contained emergency luminaire
一種自容式應急照明燈具,除提供持續或非持續應急照明提供應急電源外,還為輔助燈 具工作提供應急電源。
10)輔助燈具 satellite luminaire
從復合自容式應急燈具中得到持續式或非持續式應急工作電源的一種燈具。
11)控制裝置 controlunit
包括一個電源轉換系統,一個電池充電裝置以及有時還包括一個試驗裝置的組件或數個 組件。對于管形熒光燈具,此組件內還可以有一個逆變器和鎮流器。
12)正常供電故障 normal supply failure
正常照明不再能為應急疏散目的提供最低照度的一種狀態,此時應急照明必須開始工 作。 1
3)燈具額定流明輸出 rated luminaire lumen output
燈具制造廠規定的在正常電源故障后 1min 燈光的流明輸出,并且應持續到額定的工作 時間結束。
14)額定工作時間 rated duration of operation
由制造廠規定的提供額定流明輸出的時間,這一工作時間不包括正常電源故障后的第一 分鐘。
15)正常狀態 normal mode
正常供電時自容式應急燈具處于工作準備的狀態。假如在正常電源故障情況下,燈具自 動轉換到應急狀態。
16)應急狀態 emergency mode
在正常供電出現故障時,自容式應急燈具由內在電源提供照明的狀態。
17)休止狀態 rest mode
在正常供電停止的時間里,自容式應急燈具處于被熄滅的狀態。
4 燈具的分類 應急照明燈具應按 GB 7000.1—1996第 2 章分類。按其中以支承面材料分類,所有應急 照明燈具應分為適宜于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燈具類。
4-1 應急照明燈具還應按其結構分類: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照明燈具或不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照明 燈具;
——中央供電照明燈具;
——持續工作或非持續工作燈具。
應急照明燈具還可以進一步分類為用分開的光源提供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的組合燈具。 5 標記 應用 GB 7000.1—1996 第 3 章及本標準 5.1—5.18 的要求。 5-1 燈具應清晰地標志額定電壓。
5-2 應按 4.1 條清晰地標志燈具的分類。表明這些分類的符號和縮略語正在考慮之中。
5-3 燈具應清晰地標志能確保獲得額定輸出流明的被調換燈泡的參數,被調換的燈泡參數 應包括數量、型號、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
5-4 有 ta 的還要增加 ta 標志,在燈具上標出或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給出環境溫度范圍。
5-5 燈具的與直流電源連接的接線端應該在正極標上“十”或紅色,在負極標“一”或黑 色。
與交流電源連接的接線端應該用符號“~”標記,以資區別。
5-6 自容式燈具應該標出應急工作時間極限。
5-7 自容式燈具所用的可換熔斷器和可換指示燈泡應該標明熔斷器的詳細標稱值和指示燈 泡的參數。
5-8 如果提供模擬正常供電故障的試驗裝置,則應清楚地標志出來,使得在日常維護期間 清晰可見。
5-9 自容式燈具應該清晰地標志出調換電池的型號和額定電壓。
5-10 自容式應急燈具內的電池應該標出生產的年份和月份。 電池標簽上應該留有空白的地方,允許安裝人或使用人寫電池的調換的日期。
5-11 自容式燈具應在說明書中說明當自容式燈具不再滿足其規定的性能期限時應更換電 池。
5-12 組合應急燈具應標志出有關調換燈泡的所有參數,[FS:Page]如果使用在應急電路中的燈泡與使 用正常電源電路中的燈泡是不同的,則應能清楚地識別其型號。
在組合燈具中的應急照明燈泡燈座上應有一個直徑至少 5mm 的綠點來識別,調換燈泡時 應可見。
5-13 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生產廠應給出裝在燈具中的試驗裝置的詳細說明,如果試驗 裝置是與燈具分開的,則應給出相應的說明,說明書應包括試驗順序的細節。
5-14 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制造廠應給出在復合自容式燈具和輔助燈具之間所使用的連 接線的詳細說明,應規定電纜最大長度其電壓降限制在 3%的范圍內。
5-15 隨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制造廠應給出詳細的額定輸出流明值。 制造廠還應按本標準第 16 章的內容給出相應的光度數據。
5-16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應急燈具提供的說明書中,制造廠應給出從正常狀態到休 止狀態所需要的控制裝置的說明。
5-17 當燈具安裝完畢時,5.1 和 5.6 所要求的標志應清晰可見。對嵌入式燈具,這些數據 可以標志在燈具內部,當移動控光罩時,數據也清晰可見。
5-18 5-1—5-17 要求的合格性,用目視檢驗和按 GB 7000.1—1996 第 3 章試驗檢驗。
6 結構
應用 GB 7000.1—1996 第 4 章及 6-1—6-19 的要求。
6-1 在應急燈具中,應急照明所使用的熒光燈管在應急狀態下啟動不得使用 ZB K74 005(e qvIEC155:1983)規定的輝光啟動器。
不應使用內裝啟動器的熒光燈管提供應急照明。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2 裝在應急燈具給應急光源和控制部件供電的直流電子鎮流器應符合IEC 924和IEC 92 5 的要求。 合格性由 IEC 924 和 IEC 925 相關章節規定的試驗來檢驗。
6-3 連接于一個電路中的任一燈具的故障不應影響連接于該電路中的其他燈具。這些要求 可以由每一燈具中裝的保險絲,繼電器或其他保護裝置來滿足,也可以通過燈具內部設計的 線路/元件以防止過大的故障電流來滿足。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4 應急燈具進行 GB 7000.1—1996 第 4.13 機械強度試驗時,對所有外部部件的最小沖擊 能量應為 0.35N-m。
6-5 用鎢絲燈提供應急照明的燈具通常只需要使用一個燈泡。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6 在中央供電的組合應急燈具中,通過雙重絕緣、加強絕緣、接地屏蔽或者其他相當的 方法,確保正常電源與應急電源之間的充分隔離。
兩個線路之間各使用基本絕緣或正常供電線路中使用雙重/加強絕緣是滿足本要求的。 兩線路的連接用一個接線端子座、板也是可接受的,但所要求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是由松 開一個接線端子也不造成兩線路連接來測得的。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7 自容式應急燈具應裝有由正常供電給電池充電的裝置和正常使用中清晰可見的指示 器,例如有一個燈泡顯示以下情況:
a)電池正在充電;
b)合適的話,通過應急燈泡鎢絲的線路是連接著的。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8 自容式應急燈具所裝的電池 1)應至少正常工作 4 年。當燈具或輔助燈具起應急功能 時才使用這些電池。
電池的標稱值應該用電池生產廠規定的技術數據核實。
注:這些數據應該包括:壽命試驗結論,容量對溫度的曲線和在各種溫度的充電特性。
6-9 自容式應急燈具內應保護電池避免在各種故障情況下過度放電,電池和電子線路之間 應裝有一個安全裝置,以免過熱的內部接線或電子電路影響電源。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注:檢驗本要求的合格性的試驗正在考慮之中。
6-10 在自容式應急燈具中,電池與應急照明燈泡之間除轉換裝置外應沒有開關。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11 在自容式應急燈具中,一個或多個應急照明光源的故障應不中斷電池的充電,也不會 引起過載損害電池的工作。
合格性由 12-7 試驗期間模擬光源的故障來檢驗。
6-12 自容式應急燈具應該裝有模似正常供電故障的整體式試驗裝置或遙控試驗裝置。人工 操縱的試驗開關應是自動復位式的或者是鑰匙式的。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并控制造廠在說明書中指定的試驗裝置來操縱。
6-13 在自容式燈具中三個單體以上串接的鉛酸電池和鎳鎘電池應有防止個別電池的極性 相反和防止有害的完全放電的措施,除非電池生產廠作出與此不同的聲明。這種保護應由所 裝的電子系統完成,當電池電壓降低至 Vmin,限止電池進一步放電到 6.18 規定的電流值, Vmin 由下式確定:
Vmin=x*n
式中:n——電池數量。
對鉛酸電池:
持續 1h(或少于)工作的,X=1.6V
持續 3h 工作的,X=1.7V
對鎳鎘電池:
所有持續工作的,X=0.8V
這一保護系統將防止由光源或逆變器造成的電池的進一步放電,即使由于自然再生引起電 池電壓升高也如此,直到恢復正常供電電源。
合格性由 12-7 的應急狀態周期試驗中測量電池電壓和放電電流來檢驗。
電池電壓不應降至低于 Vmin 并且放電電流應不超過 6-18 規定的電流值。
6-14 自容式燈具在應急狀態下工作應不受正常電源線路的短路、接地及中斷的影響。
合格性由 12-7 應急狀態周期的試驗中模擬這些供電線路故障來檢驗。試驗期間燈具應 正常工作。
6-15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應急燈具應該裝有控制裝置或連接遙控裝置,使得應急狀 態和休止狀態之間相互轉變。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6-16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各個燈具采用一個遙控裝置工作其遙控裝置的工作應與燈具的 電池和正常網路電源無關。 合格性由目視檢驗。 注:該遙控裝置能使若干個自容式應急燈具同時工作。
6-17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燈具在應急狀態下的工作將不受遙控裝置連接線路的短 路,接地或中斷的影響。
合格性由 6-14 的試驗中模擬這些線路故障來檢驗。
6-18 帶有休止狀態裝置的自容式應急燈在休止狀態下燈具耗用電池電流量不超過:
——鉛酸電池 10-5×C20A,C20 為 20 h 連續放電的電池容量,單位 A*h;
——鎳鎬電池 O.O015×C5A,C5 為 5h 連續放電的電池容量,單位 A*h。
合格性由 12-7 的試驗期間自容式燈具在休止狀態下測量電池的放電電流來檢驗。
6-19 在自容式燈具里,由鎢絲燈泡提供應急照明的,其燈泡電壓在經歷了應急狀態額定工 作期限 20%后應不覆蓋額定燈泡電壓的 1.05 倍。
合格性由 12-1 的耐久性試驗期間在最初的 10 個周期期間測量燈泡的電壓來檢驗。
7 漏電距離和間隙
應用 GB 70001.1-1996 第 11 章。
8 接地規定
應用 GB 70001.1-1996 第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