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