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即房東具有如下權利:
1、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并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租金數額的保證金;
3、租賃期限屆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