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家庭裝飾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家庭裝飾工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經營者因家庭裝飾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屬于入駐 家裝 市場企業,可直接向家庭裝飾市場質量管理部門投訴;屬于 家裝 服務網的,可向該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投訴。 家裝 市場和 家裝 服務網的企業有責任對被投訴的問題組織調查、鑒定和仲裁。
第三條受理投訴的范圍
(一)受 家裝 市場統一管理的裝飾企業所承攬的并經市場簽證的家庭裝飾工程。
(二)參加家庭裝飾服務網的網員企業并經該企業簽證的家庭裝飾工程。
(三)采用北京市統一的家庭居室裝飾合同(參考本)的家庭裝飾工程。
第二章解決辦法
第四條解決家庭裝飾工程質量糾紛應以北京市《家庭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定》(試行)及合同中約定的材質、工藝、質量等級內容為依據進行調解。
第五條調解檢查人員應當聽取各方的意見,認真調查工程狀況,詳細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如需返修的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限期返工或維修。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調部門提出的意見,向消費者提出返修計劃,并交質檢部門備案。
調節結束或返修合格后,投訴方、北投訴方、檢查或調節人員三方簽字。
第六條入駐 家裝 市場的 家裝 企業應與市場質量部門簽訂《家庭裝飾工程質量保證協議書》,交納質量保證金。當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企業拒絕返工維修時,質量部門有權動用質量保證金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維護裝飾市場信譽。
第七條質量管理部門對家庭裝飾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無效,爭議雙方均可向市建筑裝飾協會 家裝 委員會申訴, 家裝 委員會接受投訴并設法協調。當協調無效,爭議雙方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工期延誤問題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增加施工力量,及時供應材料,合理安排工序。
消費者應當積極配合施工單位,提供施工所需的條件,保證施工順利開展。
家庭裝飾工程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來處理工期延誤的糾紛。
第九條拖欠工程款問題
消費者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期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無力支付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時,經市場或企業管理部門同意,施工單位可暫停施工。
第十條企業與消費者因家庭裝飾工程引發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
北京市建筑裝飾協會
一九九八年十月